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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換統一微信頭像 律師告訴你是否合法

發布時間:2019年05月13日 來源:溫州晚報

  溫州網訊員工請病假去旅游,公司有權辭退嗎?公司能要求員工換統一的微信頭像嗎?要求員工下班后微信必回合法嗎……

  本期《讀者律師麻辣問答》中,我們請來了溫州晚報讀者律師顧問團成員、浙江六和(溫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洋律師對“職場”上遇到的法律問題答疑解惑。

  員工節假日拼病假旅游公司有權辭退嗎

  市民黃先生咨詢:“五一”期間,我老婆為了出去旅游請了病假來拼假。出去玩的時候,在朋友圈發了照片,公司領導看到后大發雷霆,要辭退我老婆,請問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本案中,黃太太享有請病假休息的權利,但黃太太應當保證其請假事由的真實性。用人單位準予黃太太休假,系保障了其享受病假休息的權利。

  問題是,被給予了病假是不是就意味著勞動者就可以隨意支配這段休假時間?在休假期間,勞動者當然享有自由選擇休假場所和活動的權利,但如果勞動者虛構請假事由騙取病假的,則該行為顯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當然可以解除與黃太太的勞動關系。

  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發現黃太太在休病假期間外出游玩,并且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黃太太實際不具備休病假的條件,那么黃太太的行為就可能涉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勞動者以生病為借口,拼假游玩的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不僅辜負了用人單位的尊重和信任,也很可能導致勞動合同失去繼續履行的基礎。因此,若公司系依據法律法規與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其行為并無不當。

  公司要求員工換統一的微信頭像合法嗎

  市民何小姐咨詢:公司周年慶來了,領導要求所有員工的微信頭像更換成統一的圖片來做宣傳,不更換就罰錢,請問這合法嗎?律師解答: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

  任法》的相關規定,公民依法享有隱私權,用人單位要求更換頭像的微信賬戶系員工的個人網絡賬戶,應由員工個人自主管理,用人單位無權干涉。因此,何小姐的用人單位帶有脅迫性質的要求很有可能涉及侵權。其次,勞動者依照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指定的勞動規章進行勞動,用人單位對員工個人微信的管理及要求儼然嚴重超出了員工的工作范圍與職責,據此對員工予以罰款更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并且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若用人單位以此為借口開除員工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外出工作無法定位打卡在微信群里請假算數嗎

  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利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本案中,雖然朱小姐未能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但其連續8次通過用人單位的微信群請假時,單位領導沒有就其請假事宜表示異議,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實際“默許”了朱小姐的請假。而且,用人單位沒有通過任何提醒方式要求員工進行改進的情況下就解雇員工,實屬霸道。另外,朱小姐的工作內容相比其他崗位比較特殊,需要經常到客戶單位與客戶溝通,工作的時間不好固定,因此,其通過微信群發言的方式請假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當被認為是不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當下,幾乎每個用人單位都會建立微信工作群,員工通過微信交流不僅便捷,還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既然建立了微信群,并通過微信群進行工作安排、工作溝通,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就要做相應的調整,對員工通過微信匯報工作、請銷假事宜作出明示。

  市民朱小姐咨詢:我是一個外勤銷售。不久前公司要求員工使用某手機APP定位打卡上下班,并制定了類似的規章制度,并要求書面請假。但由于我經常要會見客戶,無法在指定的位置打卡。于是,我就常在公司微信群里請假。一周前,公司人事聯系我說,由于我一個月內連續8次缺勤或嚴重遲到,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要解雇我。請問,這樣合法嗎?微信群里請假真的不算數嗎?

  律師解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

  公司要求員工下班后微信必回合法嗎

  市民李先生咨詢:我看到一則新聞,寫的是廣東珠海發布相關措施,要求“一個單位只能建一個微信群,非工作時間不發布工作信息”?吹竭@個消息,我特別有感觸。我認為下班后本來就是個人時間,但我們公司要求微信必回。私人微信變成了工作微信,還經常要在微信上答復客戶。請問,下班后要求微信必回合理嗎?算“隱形加班”嗎?應該給加班費嗎?

  律師解答: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四十三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尊重職工的休息權,不應隨意侵占職工的休息時間。因此,用人單位無權要求李先生在下班時間必須回復單位發布的微信,李先生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在其下班時間發布的工作指令。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下班后布置工作任務,且明確要求職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顯然是需要職工利用下班時間完成工作,類似于上述情形的,應當屬于加班。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李先生可以保留與用人單位之間相關的聊天記錄對加班事實加以證實。

N 編輯:張梭梭責任編輯:張梭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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