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縣人民政府關于對《苔湖片區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各被征收人: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有關規定,現就《苔湖片區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您的意見。如對本方案內容有建議或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間以書面形式提交文成大峃城市新區管理委員會,逾期未提交的視為同意。
一、征求意見期間:
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22日(法定上班時間)。
二、文成大峃城市新區管理委員會地址:大峃鎮中橋路新區大樓211室;聯系電話:67821498。
附件:苔湖片區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文成縣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苔湖片區二期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本機關決定對本項目實施房屋征收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定本補償方案。
第二條房屋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文成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房屋征收部門,文成縣大峃鎮人民政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h直屬職能部門、所在村(居)按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第三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本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給予公開、公平補償,保障其合法權益。被征收人應依據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任務。
第四條本片區改造房屋征收的范圍、時間,縣人民政府在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中確定。
第二章 征收補償
第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
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另外依據本補償方案產權調換相關標準一次性補助6個月臨時安置費、一次搬遷費及裝飾裝修價值。
如被征收人按期簽約、搬遷騰空并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給予以下獎勵:
被征收房屋根據本補償方案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確定產權調換應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價值扣減相應部分結算價予以貨幣補償金額結算。
被征收房屋價值均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可選擇下列安置方式之一計算應安置面積: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1:3.5計算應安置面積。
2、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1:5計算應安置面積,建筑密度在80%內的,按實際建筑占地計算應安置面積;超過80%的,按80%的建筑密度計算應安置面積。
3、按被征收房屋地上合法(可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1:1計算應安置面積。
4、被征收房屋屬套房的,按建筑面積1:1計算應安置面積。
5、按被征收房屋同一地段統一標準的用地面積,以容積率1.8計算應安置面積。
第六條臨大峃街、伯溫路、建設路主街有合法產權的被征收房屋可安置臨街底層房。被征收底層房進深按12米計算(0至7米為臨街底層房,7米至12米為臨街輔助房),進深超過12米的部分列為住宅面積,并可以每平方米增購0.5平方米的住宅應安置面積或者每平方米給予5000元的補償;進深不足12米的按實際計算臨街底層房、臨街輔助房。
第七條被征收的非臨街房屋底層房列為住宅安置,可以按被征收底層房面積每平方米增購0.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面積或者每平方米給予5000元的補償;也可以優惠購買20平方米二層商鋪(具體商鋪安置區域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安置時指定)一個,商鋪面積不扣減應安置面積,剩余底層增購面積不再享受。
第八條附屬房、獨立庭院(天井)的土地按1.8的容積率計算應安置面積。
第九條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附屬房、獨立庭院(天井)的應安置面積合并計算,認購的套數、套型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總應安置面積確定。安置剩余面積少于60平方米的,給予貨幣結算。
套型選擇標準
安置剩余面積(㎡) |
60-80 |
80-100 |
100-120 |
120-130 |
130以上 |
套型面積(㎡) |
80 |
100 |
120 |
130 |
140 |
安置房原則在原地塊安置,無法在原地塊安置的,在指定地塊中安置。
第十條貨幣補償金額結算: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實施單位應當在被征收人簽約并按期搬遷騰空交付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貨幣補償金額;
(二)選擇部分貨幣補償、部分產權調換的,貨幣補償金額為應安置面積價值扣減產權調換部分結算價。實施單位應當在被征收人簽約并按期搬遷騰空交付驗收合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貨幣補償金額。
第十一條產權調換的房款結算:
(一)住宅安置房房款按以下規定結算:
1、被征收的房屋與安置的住宅安置房應相互結算差價。被征收房屋面積與住宅安置房面積相等部分,住宅安置房的單價超過被征收房屋的單價每平方米500元的按500元結算;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征收房屋面積與住宅安置房面積相等部分互不結算差價:
(1)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質屬國有出讓的;
(2)負擔道路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2倍以上,并承擔道路建設設施費的。
2、本補償方案第五條產權調換方式一、第六條、第七條增購,第八條附屬房的應安置面積房款每平方米按1000元結算;第五條產權調換方式二、方式五虛增的應安置面積,第八條獨立庭院(天井)的應安置面積房款按優惠價每平方米6500元結算。
3、實際安置面積超出第五條產權調換方式一、方式三、應安置面積在10平方米內的,房款按優惠價每平方米6500元結算,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實際安置面積超出第五條產權調換方式二、方式四、方式五應安置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實際安置面積不足住宅總應安置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扣減結算價予以貨幣結算。
(二)臨街底層房、臨街輔助房房款結算:
1、安置的臨街底層房面積與被征收的臨街底層房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的臨街底層房的市場評估價10%結算。實際安置的面積超出被征收面積的部分按安置的臨街底層房市場評估價90%優惠結算;不足被征收面積的部分以安置的臨街底層房市場評估價扣減結算價予以貨幣結算。
2、安置的臨街輔助房面積與被征收的臨街輔助房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的輔助房市場評估價的10%結算。實際安置的面積超出被征收面積部分按安置的輔助房市場評估價90%優惠結算;不足被征收面積部分按安置的輔助房市場評估價扣減結算價予以貨幣結算。
3、臨主街道的被征收房屋土地是國有出讓性質的,安置的臨街底層房、臨街輔助房面積與被征收的臨街底層房、臨街輔助房面積相等部分互不結算差價;實際安置的面積超出或不足被征收面積部分依據本補償方案第十一條第(二)款相關規定結算。
(三)二層商鋪的房款結算:
二層商鋪面積在被征收底層面積內的,按優惠價每平方米6000元結算,超出被征收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建有標準地下室的,可安排地下停車位,每個地下停車位按40平方米計算。地下室面積超出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積按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貨幣結算;被征收地下室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依據地下停車位市場評估價按比例結算差價。如地下室有合法產權登記手續的,一次性補助3000元。
第十三條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元標準計算。不足1000元的補足10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回遷時再次支付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元標準計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補足1000元。
臨時安置費分期支付,第一期支付24個月臨時安置費,24個月后的按實際月數支付臨時安置費。自被征收人簽約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36個月未交付安置房的,按文成縣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最新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營業用房參照住宅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確實有特殊原因本人無法解決的,由所在村居幫助解決。
第十五條在浙江政府采購網、文成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門戶網站發布《關于苔湖二期珊門舊城改造前期工作實行購買事務代理服務項目邀請公開招標公告》之日(2017年12月28日)前已領取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且依法納稅并實際經營的實體店(除網上經營店外),因搬遷實行產權調換造成歇業的,在臨時安置費計發的基礎上,再按被搬遷房屋底層的實際營業面積3年一次性計發每平方米500元的歇業補助費。滿三年后,按相同月標準計算歇業補助費。
第十六條電話、有線電視、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的拆裝補助費:電話100元/臺、有線電視100元/臺、空調機200元/臺、太陽能熱水器200元/臺。
第十七條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它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產權證記載的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的,可申請重新認定,以重新認定的面積計算應安置面積。
第十八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的期房價值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同時評估確定,室內裝飾裝修獨立評估。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房屋管理部門推薦三家或三家以上,征得被征收人多數同意,確定一家評估機構。
第二十條享有農村、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相等部分互不結算差價,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超出部分無經濟能力結算的,辦理安置房共有權證,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的產權屬房屋征收部門指定單位所有。
第二十一條改建區與非改建區的房屋產權人進行產權調換的,調出改建區的房屋產權人可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搬遷費和6個月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臨時安置費,調入改建區的房屋產權人與改建區被征收人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安置房的相關契稅、交易費、不動產權證書工本費等其他費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且直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辦理土地收儲手續。
被征收房屋土地屬于國有出讓性質的,安置房仍給予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性質不動產權證書;被征收房屋土地屬于國有劃撥性質的,應給予辦理國有土地劃撥性質不動產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未經規劃、國土、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房屋,不予評估補償;經認定可以補辦審批手續的面積可作為產權調換的面積。
附屬房(灰斗、廢棄欄舍、廁所及其他等),未經規劃、國土、建設等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改成住房的,按原功能用房處理。
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期限的附屬房、臨時用房等建筑物、構筑物無償拆除。
第二十五條選擇產權調換的獎懲政策:
(一)選擇本補償方案第五條方式四套房的應安置面積計算方式的,且按期簽約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5%增購應安置面積,該部分面積房款按優惠價6500元/平方米結算。
(二)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第一批簽訂補償協議的,每間(套)獎勵4000元;第二批簽訂補償協議的,每間(套)獎勵3000元;其余情況不予獎勵。
(三)按期搬遷騰空的,每間(套)獎勵4000元。
(四)按規定時間參加摸文定位和結算房款的每套獎勵1000元。
(五)不按規定時間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騰空的,不得享受安置房優惠價政策,執行市場評估價。
(六)安置房認購定位通知公告發出后,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未在規定時間參加安置房認購定位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指定安置房源。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單位的綜合用房按實際建筑面積安置。被征收的面積與安置的面積相等部分相互結算差價;實際安置面積超出被征收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倉庫及其它用房實行貨幣補償,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村集體的綜合用房,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縣直屬職能部門共同組織調查,通過評估審核后,實行一事一議。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在公告的60日內可以依法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申請當地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安置房建筑標準按建筑設計規范標準執行。用于安置的住宅安置房、臨街底層房、臨街輔助房、二層商鋪均包括使用面積和公攤面積;地下停車位包含公攤面積。
第三十二條本補償方案所述的安置住宅房結算價均不含樓層與邊套差價,樓層與邊套差價另行計算;安置臨街底層房、臨街輔助房結算價均不含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及其他差異差價,差價另行計算。
第三十三條安置住宅房的定位采用簽約分批次摸文確定。
安置臨街底層房定位在相應的地塊采用甲、乙、丙、丁四個批次摸文確定。其中甲類指原臨街底層房側向路寬≥10米;乙類指6米≤原臨街底層房側向路寬<10米;丙類指2米≤原臨街底層房側向路寬<6米;丁類指原臨街底層房側向路寬<2米。臨街底層房的安置遵循就近安置優先原則,與就近地塊安置戶享受同等待遇。
安置住宅房、安置臨街底層房具體摸文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進行協商,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交相關債權處理的書面協議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貨幣補償款或安置房。
第三十五條本片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房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物業管理費按建筑面積統一分攤,各業主應承擔規定的物業管理費,具體標準在房屋摸文定位前確定。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檔案制度,加強對房屋征收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征收補償方案由文成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